(三)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暂行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暂行规定》所附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按《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进行审核。
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经审核获得进口免税资格之前购买《清单》范围内的商品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六、请各地文化厅(局)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认真宣传和落实《暂行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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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产发[2012]1号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