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序号

油气田企业

所在省份

综合减征率

实际征收率

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内蒙古

0.65%

4.35%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辽宁 内蒙古

1.2%

3.80%

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吉林

0.86%

4.14%

4

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天津 河北

0.68%

4.32%

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河北 内蒙古 山西

0.91%

4.09%

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河北

0.22%

4.78%

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江苏

2%

3%

8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 海南

0

5%

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重庆 四川

0.57%

4.43%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陕西 甘肃 宁夏 内蒙古

0.91%

4.09%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甘肃

0.03%

4.97%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青海

0.33%

4.67%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新疆

0.37%

4.63%

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新疆

0.04%

4.96%

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新疆

0.44%

4.56%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山东 新疆

1.20%

3.80%

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河南 山东 内蒙古

1%

4%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河南

1.31%

3.69%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湖北 重庆

0.51%

4.49%

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江苏 安微

0.28%

4.72%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新疆

1.80%

3.20%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

四川 云南 贵州 广西

1%

4%

2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江苏

0.81%

4.19%

2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陕西 甘肃 宁夏 内蒙古

1%

4%

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吉林

0.44%

4.56%

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四川

2%

3%

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

新疆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