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十二、总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
1.营业税传递单
2.增值税传递单
附件2: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一、总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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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