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税金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参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将所属的有关主体交由其他方经营管理,或者接受其他方委托对有关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经济利益或损失的分享和承担、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期限、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消等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对有关主体具有控制,并据此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健全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企业风险管控体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指导,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特别要关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中央企业集团、中央 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2〕18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已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其他企业比照以上要求处理。
四、加强监督,继续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年报工作
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 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方面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在评估财务报告重大风险时,应充分考虑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统一。
五、强化财政监管,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会计监督作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在2013年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应当继续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专员办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年报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3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员办和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同时,要树立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的理念,以检查促进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认识和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积极建言献策。
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2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