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1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解决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问题,海关开发完成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管理系统。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前需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的单证: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印模。
备案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船舶代理资质。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并制发《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证明》(详见附件)。
三、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其所属法人企业应当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已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他类型企业注册备案手续的,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时,仍需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