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3/3首页上一页 1 2 3 上一篇:国税发[2012]75号 涉税反补贴 目录:财税法规 2012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财会[201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