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金[2011]131号                   2011.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的规定,我部重新修订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表证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融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财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按下列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一、办理产权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和《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4)。

二、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6)、《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减少)原因及数额表》(申报表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8)和《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9)。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只须填报申报表5、申报表6和申报表9.

三、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11)、《注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表》(申报表12)和《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3)。

四、办理监督检查须填报:《__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监督检查登记表》(申报表14)和《办理监督检查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5)。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原有表、证于201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请相关机构持原产权登记证及时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附件: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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