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银监发〔2008〕71号      2008.10.24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对个人住房有效需求的金融服务,科学控制银行住房信贷业务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外,其余情形仍继续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规定。

二、各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做好尽职调查,根据有效证明严格加以甄别,并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比例。

三、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责任,严肃查处通过假权证、假按揭、假首付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