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2013-7-29

税屋提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
配套政策——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备注——深圳市国税局曾经对财税[2013]52号文有解释:
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纳税申报表仅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按月填报销售额明细,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才可体现“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深圳市国税局答: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季申报时,均需要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本次税收优惠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原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也要报送这份明细表,不需要再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可以看出,总局公告强调季度不超过6万为标准,深圳国税通知要求季度内每月都不允许超过2万,中央和地方规定之间尚存差异。

小微企业免税注意操作细节
中国税务报          段文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1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对于起征点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此次政策调整,小微企业适用的政策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该文件,是否需要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