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2013-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黄蜂老五”点评——
注意该文在2013年发文,却要求从2002年起执行,时间跨度够大。
财政部滞后几个月、一年的发文,倒是很常见。滞后12年,仅此一例吧?
有人说:早就发过文件的,是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76号 2001-11-03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11-03
然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该财税〔2001〕176号文件缺少“主送机关”,而且又不是公告,编者老五怀疑这个文件是内部稿,但在税务总局官网的法规库居然能够查询到这个文件,所以感觉非常疑惑。
既然财税〔2001〕176号是有效文件,文章开头提到的财税〔2013〕40号文件却未引用它。财税〔2013〕40号文件连单独主送海关总署的、与各省税务局无关的财税〔2001〕177号也引用了,为什么不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1〕176号。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财税〔2001〕176号有效的话,财税〔2013〕40号根本没必要再发。重复发文,这不画蛇添足吗?或者说财税〔2001〕176号是个谜?还请高手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