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国内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将参照本项工作对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由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提出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并取得用户操作权限。
(二)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销售机动车直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车辆票据管理子系统”直接录入发票票面信息,完成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关联工作。
(三)对于其他途径进口的国外品牌机动车或其他国产机动车,不能完成车辆电子信息与价格信息关联的,作为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本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公告》中明确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