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队审验机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出现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一)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省(市)可按本通知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实施后,对试点地区适用原政策的企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跟踪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