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0号     2006.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数据(信息)集中层级以及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对数据分析应用的程度愈来愈高,也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在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征管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薄弱,一是信息共享度不高,数据重复报送和录入,使用效率不高;二是数据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够高,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数据标准、采集、储存、清理、维护等工作需要规范;三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上级机关通过数据分析指导基层工作以及基层利用数据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需要提高;四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些干部的信息化应用技能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制约了各项征管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利用征收管理信息资源,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数据采集,确保录入质量
  数据采集是影响数据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根据相关业务规定结合应用系统的操作要求,制定严密有效的数据采集规范。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频度、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等要素以及各要素间的逻辑校验。
  要明确各个采集环节、岗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要建立起问题数据的处理机制,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使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能够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要统筹数据资料采集工作,避免同一信息多头采集。

  二、加强数据维护,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应建立严密的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要根据总局明确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依照指标特点,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审核和实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审核。做到对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既有过程控制,又有事后监控审核,促进数据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地应规范数据维护工作,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要定期对错误数据和垃圾数据组织清理,杜绝问题数据的积累,保障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使用的效率。

  三、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共享
  总局正在致力于信息化系统的整合及数据标准的建立。各地应在总局工作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优势整合总局统一软件、自行开发的应用系统及其他外部信息的数据;建立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更加有效地实现各类数据的共享;在满足“一户式”存储、积极应用的税源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促进报送资料的简并和办税程序的简化,优化纳税服务。
  对实行省级数据集中存储的,应处理好存储与应用的关系。为了数据的安全,可以逐步提高数据存储的集中度,但数据的应用在保证上级单位对下级管理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开放数据的应用权限,保障数据既是上级管理、监控、指导下级工作的依托,又是各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支撑。

  四、深化数据应用,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数据应用工作,逐步扩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范围,提升数据使用频度和数据分析的效果,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