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启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共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最终确定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为规范“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具体含义
  “标识”图案的三个图块是“中小”两个汉字的艺术化表达,贯通三个图块的弧线象征“流通”的英文首字母“C”,表达出服务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含义。标识图案中上下指向的箭头寄寓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依托平台的服务,事业兴盛发达,遍及八方。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各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和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他单位可以在标志牌、装潢、出版物及宣传品、网页和其他办公类载体上使用标识。

  三、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四、标识的使用管理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标识 下载: zip 文件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