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3/3首页上一页 1 2 3 上一篇:财预[2011]538号 财政部 国家 目录:财税法规 2011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商秩发[2011]485号 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