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 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拟增加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
(三)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
(五)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风险监管报表;
(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二) 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 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住所申请书;
(二)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
(三)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