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税发[2012]7号                                      2012.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和管理方式、创新税收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经过五轮清理,税务总局共确认审批项目130项,取消下放92项,保留38项(包括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3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占全部审批项目总数的70.8%。目前,税务总局已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出了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初步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确认的审批项目,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此外,要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对能够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要尽量下放到基层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较高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清理工作后,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研究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针对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搞好调研,做好总结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切实把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同促进税务机关有效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等各项职能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把关,确保不出疏漏。提出法律法规议案,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项目的,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简化、规范审批程序的要求,梳理和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到申请、审核、批准与后续监管四环节履行到位,明确各环节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工作标准,必备基础资料的格式与内容,便于纳税人的申请、各级税务机关查阅和审批工作的量化考核。明确审批标准和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审批事项,要尽量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以确保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要将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