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投资性公司应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经营等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报商务都备案,并应根据商务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商务都对投资性公司上报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三、投资性公司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06年7月l目起施行。22号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