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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