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通知正文
  附件二: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附件三: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