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最新文件——
    财建[2011]180号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