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文件出台背景——
过去,税务机关比较重视企业正常经营所得是否缴足了税,而对资本交易项目的税收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近两年来,随着一系列资本交易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资本交易项目存在很多税收问题,其涉及的税款额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因此,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头号检查对象。
“大小非”解禁迁出重大涉税问题
2005年之前,我国实施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禁止流通的股票股东俗称“大小非”。“大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小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这些股票不能上市流通,这些大股东一般不会关心股价的高低,他们只会从上市公司“抽血”,导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影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国开展了股权分置改革,其目标就是实现股票的全流通,即所有股票都要上市流通。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对价较低,而转让后收益会翻好几倍。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是企业法人的话,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税收监控体系依靠的是“以票控税”,只要下游企业不要发票,税务机关就很难监管。因此有很多企业转让股权就不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厦门市法院判决的一个“大小非”解禁涉税问题的案例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2009年以后,资本交易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也随着下发,而这些文件的发布,与一些反响重大的限售股转让案例息息相关。

陈发树避税引出财税[2009]167号文件
除了法人股权转让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陈发树事件。”

陈发树是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董事长,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三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而陈发树本人并未直接持有。也就是说,陈发树对紫金矿业是间接持股。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因为间接持股就意味着紫金矿业有利润不用直接分给陈发树,而是先分到中间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将这些钱对外投资,自然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上市,陈发树进行了税收筹划,将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即,将紫金矿业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合计转让35888.16万股,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

那么,陈发树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筹划呢?因为在间接持股模式下,紫金矿业分配利润时中间控股公司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给陈发树时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能达到40%.如果是个人持有股票,目前税法规定不用纳个税,而且现行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并没有明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所以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陈发树正是利用了这个文件的漏洞,作了上述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