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2012.12.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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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
汇发[2009]5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 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