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2006.4.17

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以下程序到相应的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三)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

  为方便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关网站开辟“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并加载本《通知》及有关文本、登记表格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含两位经办人姓名、电话与电子邮件),以便申请备案企业查询和下载。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5月10日以前,将联系方式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便及时加载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二、关于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其中,在副省级城市所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

  依据《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规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签发《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应将《已予备案通知》连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本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三、关于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授予地市级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初审问题
  在地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由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授权的地市级管理机关接收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后,再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由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查有关备案申请文件,并决定是否受理和予以备案。对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将《已予备案通知》告知地市级管理机关。

  被授权的地市级管理机关接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的时限,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备案管理部门是否授权地市级管理机关协助初审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问题
  对今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有申请备案意愿但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指导其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规范,待符合条件后才能受理其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