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

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

我国现行税收抵免浅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陈旭>

“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

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7]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8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