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
署加发〔2008〕505号 2008-12-1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签外汇局,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扩大保税物流中心试点的请示》和《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国务院原则批准。按照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对《办法》又作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详见附件)是由海关总署等四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共同研究起草,吸收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和建议制定而成的。今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工作将按照《办法》确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发展。
二、《办法》是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审核研究和审批操作而把握政策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主要供各单位在研究保税物流网点布局规划和海关受理地方政府的申请时使用,不作对外公告。可根据工作实际,转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和投资、建设主体,在申请、验收等工作中参考。
三、《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9号)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
四、《办法》属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和验收环节的程序性规定,海关具体监管工作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将于近期拟定具体方案,启动已经提出申请的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审批工作。请试点海关研究制定海关监管实施方案,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共同作好扩大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审批办法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