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533号 2012-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以下简称《采集通知》)的文件要求,综合征管(国税)软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功能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能够支撑第二阶段的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采集及上报方式
(一)第二阶段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税务端由综合征管(国税)软件实现,各单位可使用免费的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纳税人价格信息采集,或在本单位申报软件上自行开发相应功能来实现信息采集。
(二)由于目前综合征管(国税)软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在计算“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的销售数量时,与纳税人端数据导出系统计算的销售数量其“计量单位”不一致,导致按折算后的销售数量计算的销售额与未折算计算的销售额可能存在数据差异,系统接收纳税人申报数据时会提示报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出现确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合理数据差异时,可确认系统接收数据成功。
(三)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报工作,通过数据集中系统实现数据上传工作。为保证数据能够及时准确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每月集中抽取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效数据,数据集中抽取时间定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次月16日。
有效数据是指消费税申报期内正常申报数据,以及申报期结束后至次月15日消费税修改申报、补充申报、更正申报和增加申报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上传至省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生产企业年报”对应省份项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附件1中附表3《卷烟销售明细表》自 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填报。
(五)《采集通知》中所列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按照《采集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路径上传。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自情况,原则上应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综合征管(国税)软件和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工作,同时应将升级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和货物和劳务税司)。如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系统升级工作的单位,应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备案。在系统完成升级工作前,各级税务机关价格信息采集及数据上传方式,应严格按照《采集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价格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由第一阶段向二阶段转变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衔接。
(三)请各省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数据抽取服务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卷烟消费税信息采集的相关数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运维支持
(一)综合征管(国税)软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的升级版本,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软件库进行发布。
(二)在补丁升级工作中,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