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2012.12.6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