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20号 2008-12-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