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35号        2006.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网通财务〔2005〕320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推广新业务,采取灵活多样的营销方式,包括对部分新、老用户无偿提供话机(含无线市话小灵通话机)或话机补贴(话机售价低于话机成本的部分)、ISDN业务终端、ADSL业务终端、来电显示器、数码摄像头等各类用户终端设备;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 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五、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执行。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