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相关征收政策,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表格式。分别设计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格式,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规范了凭证管理。要求缴纳义务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以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三)预留了政策空间。明确“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只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均应按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再重复下文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