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两条例外性规定。
     一是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
     二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