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收益分配和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统一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向军队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军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统一并入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开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受让人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过户中的有关费用,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所得的转让空余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军队单位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