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85号      2009-12-09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延期执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函》(水财务函[2009]3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