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后续文件——国科发政[2013]52号 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