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

七、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