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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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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9]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8]64号
文件的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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