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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        2013-05-09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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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2013年第1号令,全文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自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实施,中西部等内陆、沿边地区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提升。《中西部目录》的实施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中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192.1亿美元,占全国总量的比重约17.2%,比2008年分别增长36.7%和提升4.2个百分点。

    本次目录修订是2000年首次颁布实施《中西部目录》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创新开放模式,促进沿海、内陆、沿边开放优势互补,培育带动区域发展的开放高地等要求,与2011年已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效衔接,调整优化中西部地区鼓励重点和方向;
    二是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特定资源、产业基础以及劳动力、资源等比较优势,推动重点产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三是契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导向,促进东、中、西部互动合作;
    四是适当提高鼓励产业的技术标准,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五是国家统筹布局,严格限制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与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鼓励领域拓宽。《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共列条目500条,相比原目录新增列入的条目共173条。其中,农业、采矿业领域新增加了依托中西部各省(区、市)特定生物、矿产资源开展的产品加工条目,如江西省“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工”、广西自治区“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制造业领域新增加了中西部各省(区、市)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条目,如安徽省“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四川省“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家用电器制造”;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不再鼓励的汽车整车制造作为西部各省(区、市)鼓励类项目。

    二是产业导向优化。除传统制造业外,《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中增加了服务业领域相关条目,如山西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黑龙江省“动漫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陕西省“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