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编制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财政部将于2010年4月对全部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财政部将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报表格式和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设一些补充报表的,应按照合理、实用、简明的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