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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2013.5.7

股权转让中的9大纳税误区及其法律风险总结<华税税务争议组>

深度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和税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星之光:对23号公告中的几点疑问
问题如下:
1、23号文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问题作出的规定,并未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是个人溢价收购股权后,公司直接分配累计盈余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仍是要按20%征收个税?

举例1:甲个人从乙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如果乙个人以30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则甲个人以300万价格出手,投资成本只有100万元,甲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
乙个人收购价300万元,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不必再纳税。但是,如果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分配给新股东乙个人,乙个人需要就税后分配200万元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溢价收购股权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因为“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呵呵,是文件的疏忽还是其他考虑,不得而知!

举例2:甲个人从乙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0。如果乙个人以28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则甲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额180万元。
乙个人收购价280万,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中,其中180万元部分不必再纳税,另20万元转增部分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乙个人将转增股本后将该项股权按300万元卖出,税务上认为其转让成本为280万元,转让所得20万元仍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