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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2011.11.24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翰税务:饮食业非现场销售食品,增值税征收率按3%,税负下降“何乐不为”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7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翰税务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本身可能是出于类同饭店销售月饼的情形而规定的相关延伸,但这本身会产生实践当中的操作困难,如界定“非现场消费”,本身就带有理想的、纳税人主动明确清楚记载的情形下才是。如某客户本来要外带餐,但购买之后发现下雨,又在店里用餐的情形,划分确实有很难彻底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同时明确了依销售额来确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以边续12个月销售达到50万元的,就要认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大家想一下,一般纳税人此时购入的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全额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增值税,可能会受此影响比较大。当然纳税人可能也存在税务管理的成本。所以实践当中,地方一些税务机关就采取了按小规模3%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要求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7号也是对此采取了一个支持性的操作证据,但现实当中的界定依然问题多多,如肯德基在小票上如果能区分外带情形的,可以支持这样征税原理。这里由于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营业税是5%,则纳税人何乐而不为呢?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10号 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9]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