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3]44号            2013.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和试点工作圆满成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改革精神  
实施“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自2012年1月1日起,相继在上海、北京等9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改革的红利,国务院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更是当前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推进“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营改增”试点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税务总局已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到联系紧密,沟通顺畅,职责清晰,交接及时。

三、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前期准备  
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倒计时”的方式,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分清工作职责,强化考核监督,确保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逐户核实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确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名单,5月31日前完成地税向国税的管户交接,做好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二是调整和完善征管系统。完成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协查系统等相关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补录。

三是完成发票的印制。核定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测算发票用量,编制发票印制计划,完成发票印制、接收。

四是做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及企业端升级的准备工作。7月31日前确保自开票一般纳税人所需发票领购到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

五是开展税务系统内、外部政策应用和业务培训。编写培训教材和宣传材料,做好试点政策和申报办法以及征管系统、税控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操作培训。
  
先期试点地区要与新纳入试点的地区加强横向交流,实行对口支持。国税、地税部门要协调一致,无缝衔接,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出现“两不管”的*地带。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开展纳税辅导,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帮助其尽快适应税种转换。积极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阐释改革的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同时密切监测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随时上报出现的重大舆情事项。

四、坚持不懈,确保试点平稳运行  
营改增”试点正式运行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试点纳税人的界定和确认。国税、地税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将应进行试点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针对其在试点过程中关切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培训。

三是切实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既要保证所有自开票试点纳税人能够正常开票,又要准备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开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