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2]11号                                2012-11-06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和调整了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取消3项、不再将财政部列为审批部门的3项、合并1项,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不断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动财政管理方式转变。

  附件: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财政部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二)财政部不再作为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