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分为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代码准备阶段。9月30日前,省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并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名册采集阶段。10月31日前,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任务分发阶段。11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将采集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四)名册核实阶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五)结果上报阶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大企业管理层级标识”,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六)名册反馈阶段。次年1月2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需在当年报送税务遵从责任报告时,将校正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作总结阶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