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就《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