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的营业税境内境外劳务的划分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5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下发以后,由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进一步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