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职责)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职责)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岗职体系)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 (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 (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