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营改增”线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2013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2014年继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后,我国“营改增”推广试行的又一重大举措。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