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一)和(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和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发生时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和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