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审批]
财税[2006]167号 2006-12-06
审批调整——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二、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条件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类企业单位等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
四、豁免历史欠税的税种范围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五、豁免历史欠税的程序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书面告知欠税纳税人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事宜,并受理欠税纳税人豁免欠税申请。
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实,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明确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
(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在营企业分别向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欠税纳税人申请豁免欠税应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职工的办法(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改组改制的不提供);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见附件2)。
(三)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已经关闭的企业欠税豁免,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等;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四)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停产经营的企业欠税豁免,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